“做一休一”的工作模式,即每天工作12小时,休息一天,是 合法的,但有一些条件和限制需要遵守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因此,如果按照“做一休一”的模式,每周工作时间将是42.5小时(即12小时x5天/周),这超过了法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上限。然而,这种计算方式并不违反劳动法,因为“做一休一”的岗位比较特殊,除了轮流就餐时间外不能离岗,在裁审实践中通常会按每餐半小时的就餐时间予以扣除,超过部分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需按照150%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。
对于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,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%支付加班工资。对于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,可以按“做一休一”调休,或者按200%支付日或小时工资。
如果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,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审批。只有经过审批通过的工时制度,公司才能实行“做一休一”的工作模式。
月计薪日为21.75天,这包含了法定节假日。在计算加班工资时,应按照月计薪日进行计算。
综上所述,“做一休一”每天12小时的工作模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允许的,但公司需要确保支付足够的加班工资,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时制度的审批。建议公司在实施这种工时制度时,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,并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