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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小组拒给外嫁女发征地补偿,被判赔3.7万

日期:2025-08-28 15:42:00

8月27日,记者从湖南高院获悉:张某萍是韶某村翟某泉组村民,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。2014年2月,她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,作为家中独女,张某萍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某泉组未迁出,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户口则随父亲落户。在韶某村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》中,张某萍的名字始终在列。

2021年,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,当地政府对翟某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。翟某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获得226134元、3655728元两笔征收补偿款。经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,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。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,翟某泉组以张某萍是“外嫁女”,没有在本组生活为由,均未将张某萍列入分配名单。

张某萍认为,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,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,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。多次协商未果,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某萍户口登记在翟某泉组,在韶某村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》的翟某泉组人员名单中,具备翟某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。翟某泉组未向张某萍分配征地补偿款项,侵犯了张某萍的合法权益,判定韶某村翟某泉组支付张某萍征收分配款37346元。

【来源:九派新闻】